代表建议有性侵记录者不得从事未成年人工作,你支持吗? | 鹅知了傲世九重天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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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6 21:01

据人民日报报道,傲世九重天顶点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建议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资料库并实现全国联网、公开,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工作岗位不得录用有性侵犯罪记录者。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遭受侵害后往往不知如何面对,容易出现抑郁等心理问题,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事件,保护孩子。该建议引发网友热议,

以下为知乎法律领域优秀回答者 @进击的lawyer @王瑞恩 创作,腾讯新闻整理。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知乎原作者进行授权。

@进击的lawyer(JLU 民商法学博士在读)

这个建议是有来源的。

2013年10月24日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其中第28条规定就提到了这方面: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r2v32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早在七年前,司法机关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危险性和高再犯率的认知已经达成共识。刘校长的建议是这项规定的进一步完善,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链条延展到性侵罪犯重返社会之后了。

我们应该探讨的重点不该是这样的建议应否得到支持,海绵宝宝找不同而是要继续追问,还有什么可以做而没做的?近几年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频发,得到了媒体大量的曝光,每一次的悲剧都牵动所有人的心,可如果法律不能及时给予有力的回应,那悲剧只会一再上演。

环看域外,各国的司法实践已经给我们趟了一条道出来,我们要完善立法加强保护可以借鉴一下别人的经验。比如美国的《梅根法案》、英联邦的“性侵犯罪登记制度”等。

1994 年 7 月 29 日,7 岁的美国新泽西州女孩梅根,被邻居杰西——一个刚搬来此地、有过 两次前科的性犯罪分子诱骗至家中,太空帝国4秘籍惨遭强奸并被杀害。“梅根事件”发生后,震惊了整个新泽西州。在社会的不断呼吁和努力下,1996 年 5 月 17 日,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梅根法案”。这项法案要求所有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必须到当地警察局报到、注册。社区居民有权上网或者 到警察局追踪本地性罪犯的姓名、居住地点,而且可以将性罪犯的资料公布于众,等等。

英格兰当局为了保护儿童免遭性侵犯罪,要求设立性侵犯罪者名册、有条件地公开性侵犯者资料、对求职申请进行刑事犯罪记录查询以及禁止性侵犯者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与美国的《梅根法》不同的是,公众无权查阅英格兰的性犯罪者的登记资料,立法者拒绝通过网站没有限制地广泛向公众披露性侵犯罪者的资料。然而,1997年8月英国内政部颁布一项法令,牛牛水果大餐允许警方对有犯罪记录的恋童癖者进入某地区时,向当地居民发出警告。

爱尔兰于2001年通过了性犯罪法案,规定所有被判为性犯罪者必须在7天内向警方报告他们的姓名及住址,同时当他们地址发生变更或居住于另一地址超过7天时(包括外出旅游),也得立即向警方报告。

加拿大联邦政府于2004年制定了国家性侵犯罪者登记法令(SOIR ACT)。该部法律就信息披露的权限、信息准确性以及保护性犯罪者的隐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加拿大皇家骑警为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的管理机构,即只有获得皇家骑警的正式批准才能进行登记,并且登记的前提是必须掌握了具体的性犯罪情况。

澳大利亚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从2002 年起开始推行,并由联邦刑事侦查局负责全国侵犯儿童罪犯名册。各州政府负责掌握性侵犯罪者在该地区的行踪动态,并将收集的资料通过刑事侦查局提供给其他政府分享。截至2011年3月,澳大利亚共有12596名登记在册的性侵犯罪者。

新西兰政府在2014年底引入了性侵犯罪者登记制度。其中的信息由新西兰警方负责维护,并分享给那些涉及到儿童安全的政府部门如“司法矫正部”“社会发展部”“房屋建设部”“儿童、青少年和家庭协会”等。

其实国内公安部门在记录犯罪案底方面跟国外的登记制度是比较类似的,只不过这样的记录只封存在公安系统内部,普通民众看不到,也没有渠道去看。可如果真的公开这些信息,有人也担心会因此断绝刑满释放人员的自新之路,他们甚至可能在重返社会失败之后被逼向反社会的极端。

所以我有个不成熟的小建议,不妨折中一下,参考律师在执业前要去当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做法,要求所有涉及未成年人工作的岗位在上岗之前都自愿去派出所开一份“无性侵犯罪记录证明”,能开出来就干,开不出来大家就都懂了。既不侵犯你隐私,也别让你蒙混过关,不是很好么?

@王瑞恩(知乎法律话题优秀回答者)

这一建议,我是支持的,国内有前期基础工作的准备、国际上有成熟经验、理论上有合理依据。

2019 年 2 月,最高检发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要求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可以看到,性侵犯罪数据库的建设是有前期探索的。

对性侵犯罪者进行追踪、公开其信息供民众查询,这一做法在国际上也有颇多可以借鉴之处。

以明尼苏达为例,法律要求满足一定条件的性侵犯罪者接受「掠夺性罪犯注册」(predatory offender registration)。被注册的罪犯,在刑满出狱后,依然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定期向警方报告自己的居住地,不得擅自改变实际居住地。政府可以将此类罪犯的个人信息和居住地址公开,让民众提高警惕。

例如,在这个网站就可以查询登记在案的「掠夺性罪犯」,可以按照邮政编码精确查找特定区域被登记在案者:

https://coms.doc.state.mn.us/publicregistrantsearch

随手输了个邮编,展示一个例子。这位兄台,对不起,以上关于你的个人信息不受法律保护,我放在这也就放了。

至于限制就业方向,诚然,公民平等就业权受到保护,我国法律也鼓励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融入社会。但性侵犯罪具有再犯危害性大的特点,对其进行有别于一般犯罪的矫正和特殊预防机制很有必要。

根据美国犯罪学专家Karl Hanson在2005年的一项研究,有17%的性犯罪者在出狱后再次实施性侵。(The Characteristics of Persistent Sexual Offenders: A Meta-analysis of Recidivism Studies,Journal of Consulting and Clinical Psychology, Vol. 73, No. 6, pages 1154–1163)。Hanson 发现,通过心理治疗和持续的监控,这一数字可以下降到10%。有鉴于此,美国会对性侵犯罪者进行强制的治疗项目,并允许对其设置从业限制。在一些州,法官还可以对性侵犯罪者在刑满释放后设置额外的考验期,期间禁止起进入未成年人聚集的场所。

就像犯罪者可以被依法剥夺一段时间的自由一样,具有再犯倾向的性犯罪者,在得到矫正、通过考验之前,适度地让渡一部分权利,只要符合社会的共识,也有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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